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自媒体,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吸引粉丝、增加阅读,不少运营者会选择将他人的文章、摄影作品、音乐、视频等放置于自己公众订阅号内。那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都会直接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公众号版主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如文章、摄影作品、音乐、视频等放置于自己公众订阅号内,公众号订阅粉丝会在公众号更新后收到相应的作品推送,公众也可以在其需要的时候通过微信搜索查阅到相关作品。这种形式不仅符合互联网传播,也符合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条件,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侵权的常见误区:
1.使用未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的视频、文章等等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
即便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但也不等同于其作品就可以被随意转载。因为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是由法律所规定,不需要著作权人通过声明获得实现。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放弃其著作权供公众免费使用包括商业使用之目的的,则另当别论。
2.只要公众号不是商业盈利性质的使用他人作品则不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并不以是否营利作为判断标准,也未明确规定对他人作品进行公益性的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只要未经许可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被告的使用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获利等,仅仅是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考虑的问题。
3.已经标明了作者及作品来源不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即使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时,是不构成侵权的。比如我们白银区法院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使用的他人图片、文章、视频等,就属于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的合理使用,这是我们法院普法宣传的合理需要。再比如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上述情形均不构成侵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侵权。
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坚持先授权后使用,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拒绝拿来主义,时刻记住不是自己的就要先经过别人的同意。